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重建的限额以上(三层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工程投资额在平方米以上)居民自建房(不含经营性自建房以及以自建房名义进行联建共建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省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三层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居民自建房的新建、改(扩)建、重建应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承担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内部责任分工,配备专职监管人员,加强日常监管,其中地基基础和整体的结构施工阶段各不少于1次。
鼓励有条件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工程监理、保险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辅助质量安全监管,提升监管水平和效能。
1.实施工程单位:优化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置,同一县市区范围内,施工单位为同一家的,至少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在所辖每个乡镇或街道行政区范围内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兼任施工员、质量员)1人和专职安全员1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针对属地居民自建房项目真实的情况,提出增配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管要求。
1.抽查现场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是否由具备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施工图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住宅建筑规划设计图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选用图集的施工图部分直接予以认可,仅对地基基础等未选用图集部分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备案。
2.抽查砌块、钢筋、水泥、混凝土、预应力管桩、装配式建筑构件等承担重量的构件原材料、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钢筋试件、混凝土同条件试块等见证取样送检情况。
重点对地基承载力、基础截面尺寸、钢筋安装、混凝土施工、砌体组砌、抗震构造等实体质量和基坑、边坡支护、支模架、脚手架、起重机械、临时用电等施工安全情况做抽查;对于改扩建和重建项目,同时对是否改变原承重结构体系或超过原结构承载力以及拆除工程影不影响毗邻建筑安全等进行抽查。
重点对基础持力层、梁柱节点钢筋等隐蔽验收和地基基础、整体的结构分部工程及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实体质量是不是符合要求等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监管人员应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开展日常检查,对主要施工作业面的实施工程质量和危险源进行抽查,按照附件1—4如实记录抽查情况,形成监管记录并按规定整理归档。对检查发现的一般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隐患未整改消除的不得复工;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采取记录不良行为等惩戒措施,并按照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罚或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居民自建房项目不纳入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提升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强化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协调联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落实“建立完整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的品质安全行为”“及时抄送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建设信息,形成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督管理机制”等相关工作,实时掌握居民自建房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状况,确保实施工程质量安全可控。
附件:1.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施工项目部、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抽查记录表(略)
2.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施工现场保证质量和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抽查记录表(略)
3.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施工现场实体质量和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抽查记录表(略)
4.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情况抽查记录表(略)